最高法:微信号、人脸信息、手机验证码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
中新网 12 月 28 日电 " 最高人民法院 " 公众号 28 日消息,克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35 批共 4 件引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掩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辨认信息、住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交际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掩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子,对于明白类案裁判规则,依法掩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紧张的引导意义。引导性案例 192 号《李开祥侵占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白了利用人脸辨认技能处置惩罚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辨认技能天生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辨认性,可以或许单独大概与其他信息联合辨认特定天然人身份大概反映特定天然人运动环境,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盗取大概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辨认信息,情节严峻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关于管理侵占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实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治罪处罚。
引导性案例 193 号《闻巍等侵占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白了住民身份证信息包罗天然人姓名、人脸辨认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点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关于管理侵占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实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其他大概影响人身、产业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
引导性案例 194 号《熊昌恒等侵占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白了违背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交际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交际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峻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 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大概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举动,构成侵占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白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掩护法规定的来由,通过购买、收受、互换等方式获取在肯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举行非法使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标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道处置惩罚,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 "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举动,情节严峻的,构成侵占公民个人信息罪。
引导性案例 195 号《罗文君、瞿小珍侵占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白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大概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秘密性,可以或许单独大概与其他信息联合辨认特定天然人身份大概反映特定天然人运动环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 中新财经) 微信号是个人信息啊,腾讯捏着个人信息咯 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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