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的“有效范围”主要包含三个维度:地域范围、权利范围与时间范围。下面分别说明。 一、地域范围 领土内有效 • 美国本土 50 州 + 华盛顿特区 • 美国领地:波多黎各、关岛、美属维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群岛 • 离岸专属经济区(EEZ)与外大陆架设施:若制造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设备,即视同在美国境内侵权(35 U.S.C. § 271(l))。 进口维度 • 即使制造行为发生在境外,只要“进口、销售或使用”在美国境内完成,同样构成侵权(§ 271(a))。 • 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关税法》第 337 条可发布排除令,禁止侵权产品入境。 有限的域外效力 • 诱导他人在海外制造、再进口美国的情况(§ 271(f)) • 在海外组装全部或部分专利部件,再进口美国亦可追责(Supreme Court:WesternGeco v. ION, 2018)。 • 纯粹的海外制造与销售,且产品不流入美国,一般不受美国专利约束。 不具有国际通用性 • 一件美国专利不会自动在加拿大、欧盟、亚洲等地生效;需要通过巴黎公约优先权或 PCT 途径在各国另行申请。 二、权利范围 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在有效地域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受保护的产品或方法。 权利大小由权利要求书(Claims)决定,说明书与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法院常用“美国专利局指南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判例”,进行权利要求解释(Markman Hearing)。 三、时间范围 发明/实用专利:自最早申请日起 20 年,有效期内需在申请后 3.5 年、7.5 年、11.5 年缴纳维持费,逾期失效可在 24 个月宽限期内恢复。 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 15 年,无需缴年费。 植物专利:自授权日起 20 年,无年费。 四、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与软件算法可并行或替代专利策略,避免在无意间扩大公开范围。 与美国军事、防务相关技术若含出口管制成分(ITAR / EAR),即便在美国申请专利,也须遵守出口许可。 专利标识(Patent Marking)只在美国领土内具有“损害赔偿可追溯”作用,海外使用无强制要求。 五、延伸建议 • 若计划在美欧亚市场同步推出产品,可在优先权 12 个月内利用 PCT 路径; • 对于消费电子或机械产品,可考虑同时申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以补强海关排查、ITC 禁止令效率; • 通过与美国关税与边境保护局(CBP)协同备案专利,可在港口直接拦截侵权货物,提高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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